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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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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转自【吉安(jíān)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,平安重于(zhòngyú)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(xíngdòng)开展以来 枪爆(qiāngbào)违法犯罪的打击、宣传力度 切实消除社会治安潜在隐患(yǐnhuàn) 保障群众(qúnzhòng)生命财产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杜先生(xiānshēng) 来到青原分局富田派出所(pàichūsuǒ) 该(gāi)手雷系杜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的(de)小河中发现 随后一直放置在(zài)家中 ▲发现(fāxiàn)手雷的小河边。 在开展“治安(zhìān)大村长”走访活动时 宣讲(xuānjiǎng)了非法持有、私藏 枪支弹药(qiāngzhīdànyào)的严重危害 以及所需(xū)面临的法律惩处 “听到民警讲解(jiǎngjiě)后, 还有这个(zhègè)‘定时炸弹’。” 想起了多年前捡到的这枚(zhèméi)手雷 主动交到富田(fùtián)派出所 民警对杜先生积极(jījí)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“缉枪治爆”工作(gōngzuò) 主动上交手雷(shǒuléi)的行为 同时鼓励其积极宣传发动身边人(rén) 主动(zhǔdòng)联系公安机关并上缴 ▲该(gāi)手雷已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。 该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(zhìān)大队 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理(tuǒshànchǔlǐ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(qiāngzhī)管理法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(yángé)管制枪支(qiāngzhī)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(de)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(jiǎnjǔ)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(fànzuìhuódòng)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(de),处(chù)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(guǎnzhì)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,非法出租(chūzū)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(guīdìng)处罚。 依法配置枪支(qiāngzhī)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(zàochéng)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单位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(zhǔguǎnrényuán)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(yīzhào)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 | 青原分局王裕文(wángyùw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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